脱硫工业除尘电价政策
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燃煤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政策,规定燃煤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后,其上网电量可取得每千瓦时1.5分的电价补偿
2007年5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对脱硫电价政策进行了完善,并要求对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加强监管。
此后,又对部分地区煤炭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省份的加价标准进行了调整。
脱硝工业除尘电价政策
201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14个省试行脱硝电价补偿政策,即安装脱硝装置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8分,用于弥补火电厂脱硝成本。
随后,在总结14省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去年底下发《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将脱硝电价试点范围扩大为全国所有燃煤发电机组,脱硝电价标准仍为每千瓦时0.8分。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提高脱硝设施建设积极性,加快建设进度,结合各地脱硝设施实际运行成本,此次电价调整将脱硝电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提高到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