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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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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来源:http://www.glchuchen.com | 发布时间:2013-9-26 16:49:34 | 浏览次数: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炭窑净化,工业除尘,车间除尘设备,粉尘处理,烟尘净化设备生产厂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生产。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 -90)。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规章、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规章、标准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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